接续上期《2026 泰国仲裁调解争议处理全流程指引(中)》,本篇为第二部分:深度解析泰国现行调解体系及发展机遇。
在泰国民事司法体系中,调解长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其中又以法院附设调解的应用最为广泛成熟。在日常民事诉讼程序里,法官往往会主动引导、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与此同时,泰国的家事法院、劳动法院,以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IP&IT Court)等专门审判机构,在经过系统化专业培训的调解员协助下,已经沉淀出一套运行顺畅、认可度高的调解文化。
泰国社会对调解的高度重视,既是当下司法政策的明确导向,也和当地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高度契合。泰国本土文化向来推崇和谐共处、互谅妥协的处事原则,十分看重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的体面与尊严,这也让调解在当地的争议解决场景中,拥有天然适配的社会土壤与文化基础。
一、泰国现行调解体系核心构成
(一)法院附设调解:诉前与诉后双轨模式
泰国的法院附设调解主要分为诉前调解、诉后调解两种运行模式。
诉前调解属于争议的早期介入机制,能让双方当事人在纠纷正式进入诉讼流程前就尝试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和解协议,可以直接提交至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批准后的协议具备和法院生效判决完全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
诉后调解则可以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的任意诉讼阶段开展。在首次案件管理听证环节,法官通常会主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调解程序也经常和诉讼程序同步推进,或是作为诉讼的高效替代选项落地。这套双轨机制极大缓解了泰国各级法院的案件积压压力,在家事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小额索赔类案件中,实现了大量争议的快速高效化解。
两类法院附设调解程序,都严格遵循2011年泰国最高法院院长发布的调解相关条例(含后续修订版本)开展运行。
(二)《调解法》框架下的庭外调解
泰国佛历2562年(即2019年)正式出台的《调解法》,为各类专业公共机构、合法组织开展庭外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案不仅明确承认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对调解程序的保密性作出刚性保障,也划定了调解员、调解服务提供者的统一从业资格标准。
依据这部《调解法》开展庭外调解的核心优势在于,当事人协商形成的和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登记备案,后续如果需要强制执行也有清晰的法律路径,这让民间私人调解的结果拥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三)专业化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
泰国还布局了一批成熟的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其中以THAC为代表,为当事人提供了脱离法院、公共机构体系之外的市场化调解选择。根据泰国佛历2550年(2007年)出台的《仲裁中心法》第7条的明确要求,THAC需要制定标准化调解程序,统一管理所有提交至中心的调解案件。随后THAC配套出台了2014年调解规则,让各方当事人可以参照国际通用的争议解决程序,在非公开的环境下灵活高效地完成纠纷调解。
二、当前商业领域调解落地的现实障碍
尽管泰国的调解体系已经搭建完成且具备多重优势,但调解在商业争议场景中的实际应用依然十分有限。不少当地企业仍然把调解看作诉讼流程的附属延伸环节,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优先级更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商业合同的起草实践中,专门设置强制性调解前置条款的案例占比很低;同时,泰国国内拥有丰富国际商业争议处理经验的资深调解员数量仍然存在明显缺口。除此之外,传统模式下如果想要强制执行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往往需要单独启动全新的法律程序,这也导致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始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成为阻碍跨境商业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核心痛点。
三、《新加坡调解公约》带来的全新发展机遇
《新加坡调解公约》(SCM)恰好为上述执行层面的痛点提供了完善的解决方案。如果泰国正式签署并批准该公约,本国境内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就可以直接在其他所有缔约国境内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另行提起全新的诉讼程序。
批准该公约还将进一步鼓励各类企业在跨境商业合同中主动纳入调解相关条款,推动泰国商业领域逐步形成更加成熟完善的调解文化。
结语
当前泰国的争议解决制度正处在关键的发展上升阶段。随着泰国法院处理仲裁相关案件的能力持续提升,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叠加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深化,泰国的仲裁制度正在不断迭代完善。在相关法律改革的配套支撑下,尤其是如果泰国能够顺利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调解也有望在商业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应用。
未来泰国只要持续加强相关机构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仲裁员、调解员的整体专业素养,进一步优化商业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实践,完全有潜力建设成为东盟地区领先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兼具公信力、高效性,同时深度适配本地文化特点的优质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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