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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

泰国《外商经营法》更新 证券共享服务等业务外资可100%持股

2026年8月28日,泰国商务部正式发布两项全新部级条例,针对性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泰国境内从事特定服务、经纪及代理业务的外资准入限制,大幅降低相关领域的外商经营门槛。此次泰国外资政策调整覆盖业务范围广泛,直接关联大量在泰经营的跨国企业与计划进入泰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是近期东南亚外资监管领域极具影响力的重要政策更新。

泰国外商经营法核心调整:多类业务取消FBL/FBC强制要求

本次新规落地后,符合官方明确规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泰国从事指定相关业务时,将不再需要取得《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简称FBA)项下的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或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FBC),从根源上简化了外资进入泰国市场的准入流程。 对于已经在泰国开展业务的跨国集团企业,以及正在评估进入泰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此次泰国外资准入修订将直接降低企业长期合规成本,针对多个此前受严格限制的业务领域,新规彻底消除了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引入泰籍股东、申请FBL、申请BOI投资优惠或搭建特殊投资架构的硬性要求,为100%外资持股的泰国公司合规经营扫清了政策障碍。

两项部级条例核心内容详解

此次泰国外资政策调整全部通过两项全新部级条例正式实施,分别针对服务业务领域、经纪与代理业务领域扩大外资准入豁免范围,所有条款均已正式生效。

一、服务业务:《2026年部级条例(第5号)》核心变化

这份针对服务业务的新规,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证券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豁免范围,同时新增六类无需取得FBL/FBC的服务业务,覆盖多个高关注度领域:

  1. 证券及衍生品业务豁免范围扩展新规将三类相关业务全部纳入FBL/FBC豁免清单:为购买证券提供资金借贷、根据回购协议(Repo)购买证券的业务;相关商品或变量不属于《衍生品法》监管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商、顾问或基金管理人业务;以汇率或利率作为参考、以现金结算、在衍生品交易所以外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商、顾问或基金管理人业务。只要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定上述相关业务无需另行监管,泰国商务部就同步取消《外商经营法》项下重复的经营许可要求,避免企业面临重复监管。
  2. 六类新增豁免服务业务本次泰国外资准入新规新增六类无需取得FBL/FBC的服务业务,覆盖大量企业高频需求场景:
  • 部分第一类电信业务:持有第一类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主体,在不拥有自有电信网络的前提下,从事已经充分开放自由竞争的相关电信业务;
  • 资金管理中心(Treasury Center)业务:已经依据泰国相关外汇管制法律,受到泰国银行(BOT)直接监管的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
  • 集团内部共享服务:集团公司之间提供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IT)等共享服务,满足共同多数股权、相互持股达到25%或以上,或共同管理层控制等官方明确规定的条件;
  • 集团内部境内债务担保:符合指定集团关系的公司之间提供境内债务担保,新规将相关持股门槛同步提高至50%;
  • 员工自助设施场所租赁:企业将自身部分办公场所出租,用于设置供员工使用的ATM、金融自助服务终端或自动售货机的相关业务;
  • 石油钻井服务:直接向石油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产品分成合同承包商(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or)或服务合同持有人提供的石油钻井承包服务。

其中,集团内部共享服务及集团内部债务担保业务的放宽,尤其值得计划在泰国设置区域总部、共享服务中心或集团财务职能的跨国企业重点关注,新规将直接影响这类企业现有的外资准入方案及集团整体架构安排。

二、经纪或代理业务:特定场外衍生品代理业务正式放开

同日正式颁布的《2026年部级条例:关于外国人无需取得经营许可即可开展经纪或代理业务的规定》,进一步将两类业务移出《外商经营法》外资经营许可的限制范围:作为代理人从事相关商品或变量本身不属于《衍生品法》监管范围的衍生品交易;作为代理人从事以汇率或利率作为参考、以现金结算、在衍生品交易所以外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这也意味着,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场外衍生品代理业务,外国投资者将无需再单独解决《外商经营法》项下的FBL/FBC准入问题,相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流程被大幅简化。

新规政策背景与行业影响

此次泰国外资准入修订并非单纯增加若干豁免项目,其背后延续了泰国近年来逐步调整外资监管模式的核心政策方向。泰国商务部自2003年以来长期遵循的监管思路十分清晰:对于已经受到专业行业主管机关有效监管的业务、主要发生于集团内部且对外部市场竞争影响有限的业务,以及泰国本土企业已具备充分竞争能力的行业,不再通过《外商经营法》叠加一层额外的外资准入限制。 以本次放开的业务为例,证券及衍生品、资金管理、部分电信业务本身已经分别受到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泰国银行、国家广播和电信委员会(NBTC)等行业主管机关的严格监管,在此前提下要求外国投资者额外取得FBL/FBC,只会造成重复监管,大幅增加企业的不必要合规成本。

面向外国投资者的实操建议

针对本次泰国外资政策重大调整,不同类型的在泰及计划入泰的企业,需要针对性调整自身的合规方案:

  • 对于已经持有FBL/FBC的现有企业,建议第一时间重新审查已获批的业务范围,确认是否已经落入本次新规的豁免范围。即便相关业务已获得豁免,原有许可也不再是经营必需,但在确认全部业务都完全符合新规豁免条件前,不建议贸然注销现有许可,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 对于计划进入泰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拟开展的共享服务、资金管理、特定场外衍生品等业务完全符合新规列明的条件,完全可以考虑通过100%外资持有的泰国公司直接开展相关业务,无需就该类业务另行申请FBL/FBC,大幅压缩前期筹备周期。
  • 对于此前因《外商经营法》外资持股限制而不得不引入泰籍股东的企业,也可以重新评估现有合资架构安排是否仍有继续保留的必要,在合规前提下优化自身的股权结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FBL豁免仅针对《外商经营法》项下的经营许可要求,SEC、BOT、NBTC等行业主管机关规定的行业许可证、业务登记及其他专项监管要求,仍然全部正常适用。企业在适用本次新规豁免前,必须逐一确认全部具体条件,包括集团持股及控制关系、实际业务内容、交易结构细节等,不能仅根据业务名称直接判定自身属于豁免范围,避免出现合规漏洞。

从长期政策趋势来看,此次泰国外资准入新规进一步体现了泰国外资监管由普遍性准入限制向行业专业监管逐步转变的清晰方向。随着各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预计未来泰国仍将结合市场开放程度及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外商经营法》项下的外资限制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灵活、便利的泰国市场准入环境。如果您的企业希望确认自身在泰开展的业务是否符合本次新规的豁免条件,可以联系专业泰资法律服务团队完成全面合规评估。

如贵司希望了解自身在泰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豁免条件,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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