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东南亚仲裁格局的演变,泰国2025年仲裁改革对中企而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深化了区域贸易合作,掌握这些新规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本文将结合最新修订的《泰国仲裁法(佛历2562年修正案)》,解析五大关键变化。
1. 可仲裁争议范围扩大
新法明确将泰国自然资源开发(如采矿权)争议纳入可仲裁范畴,扭转了此前的模糊性。这对能源、基建等领域的中资企业尤为重要,因其常与当地合作伙伴发生合同纠纷。但土地所有权和家事案件仍被排除在外。
2. 外国仲裁员参与流程简化
重大突破:适用外国法的案件,外国仲裁员无需工作许可。此举使泰国与新加坡、香港的规则接轨,大幅降低涉及中企跨国纠纷的程序障碍。需注意的是,适用泰国法律的案件仍要求仲裁员办理签证,因此合同条款需提前规划。
3. 法院对临时措施的强化支持
新规引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7条,允许仲裁前由泰国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如资产冻结)。这对面临违约风险的中资出口商是重大利好,可缓解泰国司法效率较低导致的执行难题。
4. 仲裁员披露义务升级
与国际趋势同步,仲裁员须持续披露利益冲突而不仅限于任命时。这一变化保护了中企在大型工程或技术转让争议中的权益,隐瞒冲突将成为裁决撤销的理由。
5. 外国裁决承认标准明晰化
尽管泰国已是《纽约公约》成员国,新法明确”公共政策”拒绝执行理由需从严解释。这增强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裁决在泰国执行的确定性,进一步保障中企利益。
应对新规的策略建议
泰国正努力成为更具竞争力的仲裁地,但政治动荡(如2025年临时政府危机)可能延缓司法程序,凸显提前拟定争议条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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