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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泰国反垄断法——企业应注意哪些重点事项?

泰国反垄断法

泰国于1979年发布《固定价格及反垄断法》(后来被《贸易竞争法》(1999年)取代),使之成为东盟首批监管反竞争行为的国家之一。目前,泰国适用《贸易竞争法》(2017年)对各行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监管。

新修订的泰国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并在公司收购方面采取更果断的措施。泰国竞争法的主管机构,即贸易竞争委员会正在主动履行其职责,包括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监督。

泰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2018年到2020年初,贸易竞争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反垄断指南,提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经营者集中,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发出禁止令,以及对需要进行行政或刑事调查的案件启动事实调查程序。

此外,贸易竞争委员会还专门对零售、批发业务及特许经营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发布指南并加强监督,例如:对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某制造商处以1,200 万泰铢的罚款、对两家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司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进行罚款。

尽管贸易竞争委员会长期以来被认为在反垄断问题上态度趋于“软弱”,但其近期所采取的行动,尤其是对三家企业的严格处分,已表明其态度的转变。

近期,贸易竞争委员会受理的大多数案件都与不公平待遇和竞争壁垒有关,例如:拒绝交易、排他性及区域限制。此外,其采取了全新的方式对各个商业活动包括“公司收购”加强监管。

收购报告

《贸易竞争法》即泰国发垄断法要求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提交收购前及收购后的报告,“收购”应包括:

(一)生产方、卖方、生产方及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收购,使得其中一家公司存续且其他各方解散,或者直接形成新的公司;

(二)收购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根据贸易竞争委员会规定的标准进行公司政策、管理及方向控制;

(三)直接或间接收购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根据贸易竞争委员会规定的标准进行公司政策、管理及方向控制。

若收购后的实体将产生垄断或控制大部分市场份额,则需在收购前向贸易竞争委员会申报并取得批准。贸易竞争委员会将在90-105天内作出是否批准该收购的决定,另外,其可能在批准收购之时规定附加条件。对这一决定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若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在当前市场的销售额超过10亿泰铢(但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造成垄断),则同时在收购完成后7天内提交收购后的报告。

对未达到报告要求的情形无需提交报告,例如:以支持产品分配或提高生产为目的且对市场竞争无显著影响的收购,以及参与方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10%的收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上述申报要求,除了作为泰国反垄断法执法的一般要求之一,还促使企业注意其是否存在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产生垄断或减少某一市场份额。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前,企业应考虑其定价方案是否涉及价格挤压、定价过低或过高、或掠夺性定价等可能影响当前市场产品或服务整体价格水平的因素。

另外,贸易竞争委员会还注重于对交易对方提供服务或生产进行限制的不公平条件,包括限制其购买或销售产品的能力、以及阻碍其购买、销售、接受或提供服务。其他与反垄断行为有关的业务,包括排他性协议、维持转售价格、忠诚折扣、拒绝提供及数量强制。

通常情况下,贸易竞争委员会仅会审查具有某一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特别是市场份额为50%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10亿泰铢的企业,其还另密切关注市场份额合计为75%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10亿泰铢的前三名企业。

企业是否涉及不公平贸易行为

若企业行为不符合《贸易竞争法》规定的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政策,则可能被认为不公平贸易行为。违法行为主要为串通投标,即一方设置某些条款及条件阻止某方参加投标或使得特定的一方中标,以及分配市场行为,即竞争者之间合谋分割市场。

其他违法行为,包括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以阻碍业务经营。在某些情况下,其还禁止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买卖设置不公平贸易条件,例如:强制要求执行独家经销协议。

知法律不免責

某些企业可能不知道其违反了《贸易竞争法》的反垄断政策,特别是已占据相当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尽管他们可能不知情违反了新的规定,但不免除贸易竞争委员会对他们执法,违法者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及/或监禁。

若本地及外国各方之间达成所禁止的协议并影响泰国消费者及经济,《贸易竞争法》由此也适用于对域外主体的管辖。

如今,贸易竞争委员会比以往更主动地加强监管执法,企业应全面把握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随时联系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Kudun and Partners)以获取专业指导并确保您的商业交易及未来计划不违反泰国现行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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